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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侨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衔接专业考试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1-03-09
    来源:继续教育学院
    点击数:

    为规范开展华侨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衔接专业考试试点(以下简称衔接考试)工作,根据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衔接专业考试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闽考委〔20191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积极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利用自学考试灵活开放的学习形式和普通本专科学校的办学优势,鼓励支持中等职业学校、高职高专院校和普通本科院校(以下简称衔接学校”)学有余力的考生参加自学考试,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立交桥。

    二、组织领导

    (一)华侨大学作为主考学校,在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考办)指导下开展“衔接考试”工作,具体包括专科与中职中专教育衔接专业考试试点(以下简称中职衔接)、本科与高职高专教育衔接专业考试试点(以下简称专本衔接)以及本科二学历教育考试试点(以下简称二学历)。

    (二)华侨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学院)作为华侨大学开展实施“衔接考试”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华侨大学主考衔接专业考试的各项工作。

    (二)具有当地教育部门审核颁发的自学考试助学许可证,且校内有专门负责“衔接考试各项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和人员,有与我校共同开展“衔接考试”工作意愿,经双方商定拟定开考专业,达成合作意向后,签订合作协议的学校为衔接学校

    (三)“衔接学校”在主考学校的指导下负责生源组织,在不影响全日制教育的前提下,根据教学大纲在校内开展衔接考试各项助学工作;负责衔接考生的思想品德、意识形态教育及日常教学管理;注重学风建设,提高自考考风考纪的诚信教育;协助主考学校做好考试资格审核等工作。

    三、招生与考籍管理

    (一)参加“衔接考试”的考生应是福建省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在籍考生,且学有余力本人自愿参加。同时,考生须选择报考与本人全日制相同或相近专业。“二学历考生可根据自身的兴趣与爱好自愿选择专业。

    (二)“衔接学校”在进行“衔接考试”工作的招生宣传时,必须实事求是,不得有任何虚假、不实宣传,应明确说明衔接考试的性质。招生简章及宣讲材料在对外发布前必须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

    (三)招生报名工作每年开展2次,由考生向衔接学校报名并提供相关材料。原则上各专业考生报名满20人才能开班。

    (四)新生注册工作

    1.“衔接学校”应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初审,于每年3月份和9月份,将报名参加“衔接考试”的新生名单按专业汇总上报“继续教育学院”,同时提供考生全日制就读学校入学时的录取名册复印件,须加盖“衔接学校”公章。

    2.“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录取名册对考生注册资格及申请衔接专业进行复审,报省自考办终审,并将审核情况反馈给“衔接学校”。

    3.“继续教育学院”为助学学校分配考生准考证号段。

    (五)考籍管理

    1.“衔接考试开考计划安排为2年,开考计划实行课程学分制。实行专业管理模式,原则上首报专业不予修改。

    2.自考考籍满三年且公共基础课程不合格的考生须参加全省统一自学考试;原衔接学校已毕业的,但自考考籍未满三年的考生可回原校报名参加公共基础课程考试。所有考生需回原校办理毕业手续,不可转专业或转校,也不可转入面向社会和体制改革试点开考的专业。

    3.停止参加衔接考试的考生须向衔接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衔接学校审核同意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4.“继续教育学院衔接学校要建立健全考生电子考籍档案,规范考籍管理。

    四、助学管理

    (一)专业开考计划的课程设置分公共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两大类,其中专业核心课程学分原则上不少于专业计划总学分的50%

    1.公共基础课程。一般为思想政治课、公共基础课程和部分专业基础课。教材版本的选定、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的制定,由主考学校负责。

    2.专业核心课程。根据学校培养目标及专业开考计划的要求,核心理论课程不得少于6门。教材和考试大纲由省自考办统一公布。

    3.所有课程引入学业综合评价,学业综合评价的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30%

    (二)“衔接学校”在开办“衔接考试”工作前必须拟定完整专业教学计划,包含课程安排、课程教师和考试计划等内容,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审核。

    (三)“衔接学校”要按国家有关高等教育教师任职资格的要求,聘任工作责任心强的授课教师,教师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

    (四)课任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教学计划和指定的教材及课程考试大纲进行助学辅导,要保证课程教学的学分和学时。加强实践技能和应用能力的培养,结合考生的特点,创新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五)毕业论文(设计)

    1.考生在“衔接学校”的最后一学期安排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申请撰写的考生所修完课程须占本专业考试计划课程的80%以上。“衔接学校”根据教学安排,遴选指导老师,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后,指导老师指导考生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每年的3月、9月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

    2.毕业论文(设计)撰写、答辩工作由“衔接学校负责安排实施,“继续教育学院”下派有关专业教师及管理人员参与督查管理工作。

    五、考试实施

    (一)公共基础课程考试由“继续教育学院”制订考试方案,统一命题、统一考核。考试的命题、试卷保管、考场组织、评卷等要求均执行福建省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相关环节的管理办法。每年组织两次,分别安排在6月和12月,考试时间每门课程不少于2小时,每次安排考试科目不超过4门。“衔接学校”应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组织考生进行考试报名,在考前一个月通过“华侨大学自学考试体制改革试点与衔接专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平台向我校上报各专业课程的报名数据。

    (二)专业核心课程考试由省自考办统一组织实施,考生需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统考。一年两次,分别安排在每年4月和10月。考生按照“省自考办”公布的课程考试计划,由“衔接学校”组织考生通过“福建省自学考试考务考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考务考籍系统)报名。

    (三)有关课程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毕业论文(设计),由主考学校总体负责实施。“衔接学校”根据本校办学条件,就上述考核实施方式及地点等,可与“继续教育学院”协商制定保证考核质量的具体实施方案。“衔接学校”按考试计划要求通过管理系统上报各专业课程的报名数据。

    (四)考生参加各类自学考试须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自学考试考务要求实施,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主考学校有关规定分别处理。参加自考课程考试作弊的考生(“专本衔接二学历考生)取消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对于考试管理混乱的“衔接学校”,主考学校将不在其校内设置衔接课程考试考场直至终止开展衔接考试资格。

    (五)衔接课程考试巡视管理:原则上由华侨大学派出巡视人员到“衔接学校”巡视,省教育考试院、各地市考办直接参与巡视督查,做好巡视期间的考场纪律的检查监督工作。

    六、成绩管理

    (一)衔接课程考试成绩通过管理系统和“省考务考籍系统平台管理。

    (二)成绩记分:所有课程的成绩均用百分制记分法。

    课程采用学业综合评价方式进行考评。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成绩的30%由“衔接学校对考生的平时作业(50%)、阶段测评(25%)、平时出勤(15%)、政治思想品德(10%)等环节进行过程性学习评价,公共基础课程成绩的70%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衔接课程考试的卷面成绩评定,专业核心课程成绩的70%由“省自考办根据专业核心课程考试的卷面成绩评定。

    (三)成绩上报

    1.过程性评价成绩由“衔接学校”根据对考生的平时出勤、学习表现、作业和阶段测评等环节给出总成绩。“衔接学校”须建立每位考生的考勤记录档案,平时作业、小测成绩等书面记载情况,以备“继续教育学院和“省自考办的检查。

    2.“衔接学校”在每次公共基础课程考试后1周内,通过管理系统平台向我校上报该课程的过程性学习评价成绩数据,纸质版加盖“衔接学校”公章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公共基础课程卷面考试后由“继续教育学院”按照学业综合评价考评办法进行合并,生成学业综合评价成绩。

    3.“衔接学校”在每次专业核心课程考试前,按“省自考办时间要求经“省考务考籍系统校验后,向我校上报该课程的过程性学习评价成绩电子版数据,纸质版须加盖“衔接学校”公章。专业核心课程卷面考试后由省教育考试院按照学业综合评价考评办法进行合并,生成学业综合评价成绩。

    4.公共基础课程综合成绩、专业核心理论课程过程性评价成绩和实践性环节考核成绩由继续教育学院通过省考务考籍系统上报“省自考办

    5.“衔接学校在收到课程综合成绩后,要及时登记到考生考籍档案。

    6.“继续教育学院在考生申请毕业手续前向“省自考办上报该考生已全部通过的衔接考试课程成绩。

    (四)课程重考

    1.公共基础课程:考生在校期间及毕业后一年内,可以在学校重新报名参加同一公共基础课程的考试;毕业一年后仍未能通过,则必须参加该课程的自学考试统考。

    2.专业核心课程:按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开考计划报名参加该课程的各次自学考试统考。

    3.专业核心课程和改为参加自学考试统考的公共基础课程,考生可回原“衔接学校”报考,也可以通过社会考生方式在当地报考,在取得课程合格成绩后通过省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www.eeafj.cn/)的网络考籍系统,将合格成绩转入衔接考试专业的考籍中。

    (五)课程免考

    1.考生在专本科就读期间,通过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3级笔试以上合格证书或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四级笔试成绩426分以上(含426分),可申请办理免考自考“英语(二)课程。

    2.专业核心课程不得以任何形式申请免考。公共基础课程可根据省教育考试院《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闽考院自〔20162号),提供指定级别的合格证书办理课程免考。

    3.免考办理:在专本科就读期间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考生,可登录“省考务考籍系统中的免考系统直接办理免考;通过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3级笔试以上合格证书或符合省教育考试院免考要求的合格证书的考生,需要提供相关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由“衔接学校”在复印件上验印,统一汇总至我校办理免考。“二学历考生在全日制本科专业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与二学历专业课程相同,要求相当,由考生全日制本科专业所在学院或学校教务处提供学习成绩证明,可作为公共基础课程学分。

    4.取得面向社会和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合格成绩的课程可转入衔接考试

    七、毕业及学位管理

    (一)毕业申请

    1.参加衔接考试的考生自考学习时间须满两年,并取得全日制就读学校毕业证书后方可申请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2.省教育考试院每年5月和11月上旬办理毕业申请,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和考核,符合毕业条件的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衔接学校提交自考专科或本科毕业申请材料,并及时登陆“省考务考籍系统”申请预毕业,经“衔接学校”汇总后上报“继续教育学院

    3.考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前置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3)申请本科毕业生前置学历审核未通过的,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考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备案表验证应在有效期内)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

    4)毕业生申请表(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打印的包含各课程全部成绩的表格);

    5)毕业生鉴定表。

    (二)学位申请

    符合华侨大学自学考试本科学士学位申请条件的衔接考试毕业生,应在获得衔接考试毕业证书之日起两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学位申请。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华侨大学授予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执行。

    (三)就业报到证申请

    根据福建省人事厅、教育厅《关于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领取<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有关事项通知》(闽人办〔200745号)精神,福建省在籍自学考试学历毕业生毕业后三年内取得自学考试学历文凭,需申领报到证的,应填写《福建省在籍自学考试学历毕业生申领就业报到证申请书》,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或《福建省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福建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省教育厅办理报到证签发手续。省教育厅毕业 生就业服务窗口地址:福州市鼓屏路162号省教育厅二楼行政服务中心考生窗口,联系电话:0591-87844868。按自学考试学历登记签发的就业报到证,与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具有同等效力,与普通高校毕业生享有同等待遇。

    八、收费管理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大中专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0〕费字245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自学考试等收费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闽财综〔200828号)和福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我省自学考试等收费收入分成管理问题的通知》(闽教考办〔200813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具体有:

    (一)自考助学学费2640/年,缴费两年;

    (二)公共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和课程实践性环节报考费80/科;

    (三)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费与答辩费:专科每生200元,本科每生780元;

    (四)毕业审定费50/人。

    (五)助学学费、公共基础课程报考费、课程实践环节报考费、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费与答辩费由考生通过华侨大学财务处缴费平台上缴,或由华侨大学委托衔接学校向考生统一代收,根据华侨大学的要求,在协议规定时间内全额缴至华侨大学财务处,并按照协议规定的比例进行分成。专业核心课程报考费、毕业审定费由考生直接缴至省自考办

    (六)参照学校全日制学生管理要求,考生提出退学申请,经“衔接学校审核通过之日在该考生取得考籍1周内,当年助学费按助学费90%退还;不足1个月,按助学费80%退还;超过1个月不足一学期,按助学费50%退还;超过一学期,不予退还。

    九、监督管理

    “衔接考试的督导工作采取自学考试主管部门、主考学校和衔接学校三级督导机制。

    (一)主考学校、衔接学校接受自学考试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二)主考学校督导可由继续教育学院、各专业负责人员和督导组成员组成,对衔接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定期开展指导和检查。

    (三)“衔接学校的职能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对开展的衔接考试各专业课程开展教育和教学质量检查,对考生的学习进行督导。

    十、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各项助学工作按省自考办相关要求执行,助学、考务、管理参照衔接考试试点专业执行。

    十一、本实施细则由华侨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